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完善贷后 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助〔2008〕9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目前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 开发银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 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 生资助中心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为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 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其他经办机构或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发放的生源 地贷款,其办理程序、贷后管理按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被我校正式录取 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新生和经我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接受普通高等教育 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我校在校 生和新生,其助学贷款需求通过生源地贷款解决。
第二章 贷款政策
第六条 生源地贷款学生的贷款资格认定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以及相关省份和学校有 关规定执行。其中,在校生的资格认定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入学 新生(高中阶段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 织实施。
第七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全日制在校生;
(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内;
(5)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 基本费用;
(6)当年未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八条 借款学生的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如遇国 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生源地贷款的期限,新生按学制加 13 年确定 且最长不超过 20 年,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 13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20 年; 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 3 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 ”的宽限期;学制超过 4 年或专转本等继续学习的,可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
第九条 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发放日。贷款利率 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且在每年 12 月 21 日根据当日执行的利 率水平重新确定一次。
第十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源地贷 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划拨给银行)。借款人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当年 9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并于学生毕业后第 3 年起按“等额本金法 ”归还本金。贷 款利息每年 12 月 20 日结算一次,若有提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 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 3-4 月,学院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复查,并将结果 录入指定管理系统作为贷款资格认定依据,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上报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每年 5-6 月上旬,学院组织符合条件在校生进行生源地贷款预申 请;其中江苏籍学生由学院通过指定管理系统进行申请报送,非江苏省籍学生 直接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进行申请, 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 二级学院审核盖章。
第十三条 每年 6 月中下旬,学院打印江苏籍贷款申请学生《申请表》及其他规定证明材料,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盖章后将有关材料反馈学生。
第十四条 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生源地贷款的办理时 间一般为每年 7 月下旬至 8 月。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应一起在上述时间至上 述地点办理申贷手续,并提交规定材料:
(1)盖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的贷款申请表两份;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学生证(在校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
(3)其他申请材料要求,按照相关省份规定执行。
续贷学生可由本人带上上述材料办理;办理前须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 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申明,并且每年至少两次登录维护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开学一周内,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将在校生的《贷款受理证明》收 齐后,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学籍审核和贷款回执确认,新生的《贷款受 理证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收取。未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截止日期前 提交《贷款受理证明》的,视同学生放弃贷款。回执确认前,学生因故退学或 应征入伍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进行贷款谢绝。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生源地贷款款项,由国家开发银行按时划转到学校账户。到 账后,财务处应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生源地贷款到账明细,结算学 生应缴学杂费,并将结余款项于及时拨付到学生在校期间缴纳学杂费个人银行 账户,作为其生活费。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学生获得生源地贷款后,因故退学的,须及时持退学文件至县 (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偿还手续;因故休学一年及以上的,须 持休学文件至上述地点调整还款计划手续;因专转本等继续学习的,须持录取 通知书至上述地点办理学籍变更等手续;其余情形按相关规定办理。未办理有 关手续的,后果由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承担。
第十九条 生源地贷款学生毕业或结业的,应在当年 6 月前登录国家开发银 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善有关信息后进行网上毕业确认,并按学院要求参加还款诚信教育活动。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暂缓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生源地贷款学生毕业或结业后,自当年 9 月 1 日起自付本息,本 人或共同借款人须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通过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 统,将应还款项足额充值到借款合同载明的支付宝账户还款,贷款最后一年为 9 月 15 日前,逾期罚息。按规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及共同借款人, 应主动履行贷款偿还义务。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须在每年 1~10 月的当 月 10 日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将应还款 项足额充值到借款合同载明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提前还款。
第二十二条 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违约行为的惩戒措 施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 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其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贷款的档案包括借款学生名册、书面毕业确认表、逾期 催收通知材料等,其保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还款救助
第二十四条 在江苏省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 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 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 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一级至四级 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
(三)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凭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五条 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自愿申请,县级学生资 助管理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者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园地国家 助学贷款)受理并初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借款学生符合还款救助条件 的, 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 表》,持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 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对所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持伪造或无效材料申请还款救助的,一经查实,由有 关部门根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惩戒。
第二十七条 还款救助的受理、初审和终审等按照《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还 款救助暂行办法》(苏教助〔2016〕1 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解释。
二〇二五年八月

